郑州市如何规定养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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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犬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收入且具有抚养宠物的能力; (三)是住宅小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的,所养犬只不包括大型犬和烈性犬。

二、禁止个人饲养的犬只包括: (一)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野生动物; (二)危险动物名录的猛兽、猛禽; (三)已经免疫的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家犬; 三、实行犬只挂牌制度。对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小型观赏犬,从事科研、教学、养殖、药品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住宅所在地不属于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的,不限制养犬数量。在重点管理人户内喂养的非工作犬、哺乳期的幼犬以及年老、残疾、患病或丧失生活能力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申请养犬应向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给养犬证及标识牌,并交纳年度注册费用。

四、定期进行狂犬疫苗注射。 养犬人必须按防疫部门的要求,定期为犬只进行检疫(注射预防针)和驱虫,并由防疫部门发放《动物健康免疫证明》。 五、规范养犬行为,做到文明养犬。 (一)重点管理区域内严禁晚间(晚10时至次日早6时)遛犬。 (二)携带犬只外出时应使用牵引带牵引犬只,牵引带长度不宜超过2米,并应当给犬只挂上注明养犬人姓名、联系方式和养犬日期等内容的标识牌,及时清除犬只粪便便。 (三)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有驾驶员或其他人员陪同,防止犬只伤人。 在公共场所发生犬只咬伤他人后,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咬伤者应及时到卫生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相关疫苗,所需费用由养犬者全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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